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免试专升本”),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浙教办考〔2021〕58号)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大城市学院2022年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选拔录取,坚持标准,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大城市学院;国标代码:13021。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浙大城市学院是一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99年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第六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大城市学院。
第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邮政编码:310015
咨询电话:0571-88018551
本科招生网:http://zs.zucc.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免试专升本招生面向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大学生士兵。
第九条 学校2022年免试专升本总计划45人。按专业对口原则实施招生,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须符合所报专业志愿的限报专业要求。具体招生类别、专业、计划见下表:
类别 | 专业名称 | 计划数 | 学费 (元/学年) | 英语要求 | 高职高专阶段 所学专业要求 |
理工 | 电子信息工程 | 30 | 5500 | 无 | 见注1 |
经管 | 旅游管理 | 15 | 4800 | 无 | 无 |
注:1.报考电子信息工程的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数控技术、电机与电器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汽车电子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智能监控技术应用、电子制造技术与设备、电子测量技术与仪器、声像工程技术、光伏工程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系统与维护、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信息安全与管理、电子商务技术、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光通信技术、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物流信息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通信工程设计与监理、工业机器人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云计算技术与应用、汽车智能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软件技术、软件与信息服务、无人机应用技术、电信服务与管理的考生可报考。
2.每学年实际学费按注册专业学费与实际修读学分的学分学费之和结算,以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综合测试
第十条 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名单组织综合测试,未按要求参加测试的考生视为放弃报考,不能进入后续的录取环节(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考生除外)。综合测试形式为笔试,由综合素质、人文素养、科学素养三部分组成,每部分卷面分为100分,综合测试成绩由三部分折算形成。
综合测试成绩(满分100分)=综合素质×50%+人文素养×30%+科学素养×20%。
第十一条 若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给学校的当轮考生人数不超过对应招生专业志愿的当轮计划数,则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均录取,不再组织本轮综合测试。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浙大城市学院本科招生网发布免试专升本招生的综合测试公告及录取结果等信息,请报考考生及时关注。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对在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优先直接录取,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其录取结果相应扣减。
第十四条 专业投档办法:学校分专业按综合测试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测试成绩相同,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未被学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十五条 若第一志愿拟录取后有剩余计划,学校将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名单按上述流程进行第二轮测试和录取,若仍有剩余计划,则继续进行第三轮测试和录取。具体时间将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免试专升本录取工作进程作相应调整,请有关考生及时关注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571-88285768。
第十九条 专升本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条 免试专升本录取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到学校报到注册。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浙大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相关测试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